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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0版_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0版全文

ysladmin 2024-06-11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0版_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0版全文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0版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而它的今日更新更是备受瞩目。今天,我将与大家分享关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0版的最新动态,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1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0版_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0版全文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0版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而它的今日更新更是备受瞩目。今天,我将与大家分享关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0版的最新动态,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

1.健美操活动管理办法

2.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2020修正)

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0版_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0版全文

健美操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我国健美操运动的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其社会普及程度和训练、竞赛水平,满足社会体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和国家体育总局(含原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下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健美操运动的人员、场所和机构,以及代表中国参加健美操国际比赛、交流等相关活动的管理。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是健美操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对全国健美操项目的具体管理。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体育事务的组织,下同)应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地区(部门)健美操项目进行管理。

       中国健美操协会及地方各级健美操协会(未成立健美操协会的可由体操协会代行职能,下同)按照其章程,促进健美操项目的发展,并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健美操项目的发展应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积极走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道路;突出全民健身活动的基础地位,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健美操协会、体育俱乐部和体育活动场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健美操运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场所面向社会开展以健美操为主要内容的运动休闲活动、兴办健美操项目的体育俱乐部并依法开展体育经营活动;支持有条件的体育爱好者参加健美操项目的系统训练和比赛,创造优异成绩。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健美操的管理规定以及国际体操联合会和中国健美操协会章程,全面负责全国健美操项目的日常管理,促进健美操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实施全国健美操项目的发展规划;

       (二)制定、实施和审核全国健美操项目的竞赛规则、规程,健美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指导员专业技术等级制度及其他有关健美操项目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组织全国性和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健美操竞赛、表演和技术交流活动;

       (四)负责组织全国健美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五)负责组队参加国际体育组织举办的健美操竞赛、表演和技术交流活动;

       (六)主持调解、处理健美操竞赛、表演和技术交流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七)负责组织健美操项目的科学研究和反兴奋剂工作。第六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及健美操协会的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实施本地区健美操运动的发展规划;

       (二)管理并指导本地区开展的健美操活动;

       (三)组织举办本地区的健美操竞赛、表演和技术交流以及上级体育管理部门委托举办的活动;

       (四)组织本地区健美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五)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的权限,负责考核、审批和管理本地区的健美操项目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指导员;

       (六)组织本地区健美操项目的科学研究和反兴奋剂工作。第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健美操协会应遵循国家体育总局有关竞赛、训练的要求,不断加强健美操竞技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力争在国际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第八条 中国健美操协会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指导员和管理人员实行注册管理。负责审定比赛、训练场地和器材。鼓励从事健美操活动的D单位和个人作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加入协会,并在参加比赛、交流、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健美操协会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力量,努力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各级健美操协会应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搞好管理工作。第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体育市场和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依照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切实加强健美操场地、设施、器材的建设与认定、从业人员的培训与资格认证,加强对商业性健美操活动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和发展健美操市场。

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体育竞赛的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体育竞赛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体育竞赛,是指采用售票、收报名费、接受赞助或者获取广告收入等形式举办,由举办人自负盈亏的体育运动项目竞赛活动。体育运动项目的范围,由上海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体委)根据国际体育运动部门规定的体育运动项目,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予以公布。第三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市体委是本市体育竞赛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体育竞赛的管理。

       各级工商、公安、卫生、税务、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体育行政部门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举办原则)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有益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有利于体育事业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二章 竞赛登记第五条 (登记制度)

       举办体育竞赛,体育竞赛举办人(以下简称举办人)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登记。第六条 (举办人的条件)

       举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有具体的竞赛规程、规则和组织实施方案;

       (四)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有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器材。

       前款条件的具体内容,由市体委予以公布。第七条 (登记程序)

       举办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一)举办本区、县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的30日前向举办人所在地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登记,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二)举办跨区、县或者全市性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的60日前向市体委申报登记,市体委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举办跨省市或者全国性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的90日前向市体委申报登记,市体委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举办国际性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的运动队和运动员参赛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的6个月前向市体委申报登记,市体委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举办体育竞赛应当经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举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第八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举办人申报登记体育竞赛,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举办人的批准设立、登记注册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竞赛规程、规则、组织实施方案及其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竞赛经费来源的证明;

       (五)竞赛场所使用意向书;

       (六)竞赛使用的器材和设施的名称、类型、来源等材料;

       (七)参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基本情况以及体育运动项目的协会出具的同意派出裁判员的证明材料;

       (八)竞赛经费的预算报告,包括竞赛的经费收支预算、盈利分配方法和亏损分担责任等事项;

       (九)参与审计竞赛经费收支情况的审计机构的名称。

       除前款规定外,举办拳击、马拉松、攀岩、跳伞、滑翔、热气球、汽车、摩托车和对抗剧烈、超大强度或者危险性较大的其他体育竞赛,举办人还应当提供医疗急救方案。

       举办人委托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体育机构举办体育竞赛的,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委托举办合同和受托体育机构的批准设立、登记注册等有关证明材料。第九条 (登记证的发放)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举办人,市体委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准予办理体育竞赛登记,并发给举办人体育竞赛登记证明;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举办人,市体委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体育竞赛登记,并应当书面告知举办人。

       体育竞赛登记证的有效期为1年。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体育事业发展和管理。第三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族、残联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发展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方向,并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进体育事业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竞争协作和灵活高效的体育工作运行机制。开发体育无形资产,发展体育产业,依法管理体育经营活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第六条 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体育科学学会等体育团体应当按照各自章程,组织开展体育活动和体育科学研究等工作,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第八条 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各级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引导、鼓励公民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提高身体素质。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当地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第九条 每年6月为本省全民健身活动月。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各行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广泛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普及体育健身知识,推广科学健身项目和方法。健身活动月内,可以利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各类健身活动,经营性体育场所可以对消费者实行优惠。第十条 城镇应当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组织多种形式的社区体育活动。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具有地方特色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青少年、老年人参加体育活动。各级共青团和老年人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合青少年、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体育场所应当对学生、老年人参加体育活动实行优惠。第十二条 鼓励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现有体育场馆,建立残疾人体育基地,定期举办残疾人运动会,选拔、培养残疾人体育人才。第十三条 少数民族聚集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并结合民族特点,开展以民族传统项目为主要内容的健身活动,举办民族传统体育竞赛活动,选拔和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发掘和提高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重视开展职工体育活动,发挥所属体育场馆的作用,倡导和推广适合职工特点的健身方法和锻炼项目。各级妇联组织应当开展适合妇女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健身设施和场所,开展工间操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和群众性体育竞赛。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场所应当开展适合本场所用途的体育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体育功能。公园应当在5时至8时对晨练者开放和免收门票。但动物园、游乐园和正在举办大型经营性活动的其他公园除外。学校体育场地可以在节假日、寒暑假向社会开放。第十六条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体育指导站和体育健身活动点,配备专、兼职体育管理人员或者社会体育指导员;逐步建立符合要求的室内体育活动场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不应少于0.2平方米,并设置相应的体育健身设施。第十七条 新建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用划拨的方式提供用地。新建居民小区、经济开发区和学校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第十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把国民体质作为国家资源进行管理,实施体育锻炼标准,建立国民体质监测机构。国民体质监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公民实行体质监测。建立国民体质数据库,定期发布监测数据。第十九条 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培训、考核,颁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并成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社会体育指导员负责向公民传授体育健身的知识、技能和方法,组织公民进行健身、**、康复等活动,协助开展体质测定、监测、评价等活动。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公开水域(江、河、湖、海)游泳活动的广泛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参照国际业余游泳联合会(简称国际游联)颁布的有关规则,结合我国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必须报经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凡地方组织举办的本地区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必须报经所属地区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备案。第四条 凡举办直线游泳距离超过35公里(含35公里)以上,举办跨省、区、市进行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必须报经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组织进行。第五条 凡代表国家赴国外参加公开水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第六条 承办全国性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的单位,必须在活动或比赛开始前至少6个月向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承办本地区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的,申请时间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自行确定。第七条 申请承办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的单位须在申请报告中,详细说明举办公开水域活动和比赛地点的有关情况,包括气候、气温、水温、水质、潮汐、出发和终点地点条件、预计参加人数、经费和船只保障等项内容。第八条 组织举办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的具体要求:

       (一)在中国游泳协会承办的国际游联公开水域游泳竞赛交由地方负责具体实施时,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最新的《国际游联公开水域游泳竞赛规则》执行。

       (二)举办直线距离在5公里(含5公里)以下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承办单位必须保证每15人一艘保护船和至少3艘以上的快艇。保护船必须配备至少2名经中国救生协会培训的救生员。

       (三)举办直线距离在5至35公里之间(不含5公里和35公里)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承办单位必须保证每人一艘保护船。保护船必须配备至少1名经中国救生协会培训的救生员和1名保证运动员食品补充人员。

       (四)举办国内直线距离超过35公里(含35公里)以上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承办单位必须保证每人二艘保护船和一艘速度不低于每小时20公里的快船;每艘保护船必须配备至少1名国家认定的或国际游联批准的裁判员和1名保证运动员食品补充人员(驾船人员除外); 快船上至少有1名专业医务人员和必备的救护器材和药品;各船必须具备导航、夜行照明、不间断通讯和救生器材等设备;运动员抵达终点后必须由医院迅速对其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 。

       (五)举办公开水域活动和竞赛超过4小时以上时,承办单位必须向参加者提供足够的营养补充食品,提供各船之间能够随时保持联络的通讯设备。

       (六)在35公里以上距离的游泳活动和竞赛过程中,当运动员提出终止继续参加活动和竞赛要求时,应由专业医务人员迅速对其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其继续进行。

       (七)主办单位可根据活动和竞赛当日即时的气候、公开水域、运动员精神或身体状况等特殊情况,保留立即终止每一名运动员继续进行活动和竞赛的权利。

       (八)在参加公开水域活动和竞赛前,运动员必须向主办单位递交个人自愿参加誓约书和办理本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得参加;主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参加活动和竞赛的运动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九)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应允许有关的新闻单位拍摄运动员参加活动和竞赛的全过程。

       (十)在保护船上工作时,每人应身着救生衣。严禁不会游泳者在保护船上从事任何工作。第九条 凡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或中国游泳协会主办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中,按规定完成预定距离的运动员,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或中国游泳协会将向完成者授予证书。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举办活动或竞赛时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好了,今天关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0版”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0版”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